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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师范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来源:研究生处(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编辑:戴昶春 核稿:汪亚萍 终审:胡玉娟 时间:2021-10-27  浏览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精神,大力发展我校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科教〔2019〕19号) 规定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军区动员局制定的《安徽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学金评定原则为“公平、公正、公开”和“坚持标准、宁缺毋滥”。享受国家奖学金原则上不再享受省级及校内其它奖学金。

第三条研究生奖学金基本评选条件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我校在籍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二)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遵守校规校纪;

(三) 积极参加各项科技、文化、体育活动和社会工作,积极参加校、院、班级组织的集体活动;

(四) 学习成绩优异,教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

(一)受到学校通报批评及警告以上处分、参加非法组织以及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二)在考试和学术研究中,有弄虚作假、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

(三)未能完成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内容或未通过中期考核。

(四)所修课程成绩有一 门不合格者;

(五)请假课时超过15%(不包括病假与公假,须出示相关证明材料) 或无故旷课;

(六)无故不报到注册或无故不缴纳学费。

第二章 评审组织

第五条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 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各研究生培养学院代表组成,负责制定本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评审工作;裁决研究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研究生处负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与管理、评审资料的整理上报及保存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各培养学院成立由院主要负责人任主任,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院领导、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研究生班主任、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代表组成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本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组织、初评工作。

第三章 奖励标准及名额分配

第七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普通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其奖励名额以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名额为准。

第八条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以当年下达的国家标准为准。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九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全日制本校二年级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有意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向所在培养学院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各培养学院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院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各培养学院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推荐名单后,应在本院内进行不少于5 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研究生处。研究生处在全校十余所培养学院推荐人选的基础上组织抽查复核和初评,按上级下达的名额(每年一般2~4名)推荐出全年级的候选人,提交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二条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公示阶段向各培养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研究生对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请裁决。

第十三条学校依据每年9月省教育厅发布的关于做好新学年资助工作的通知,按照下拨的名额,依照时间节点完成评审工作,并按要求将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报告和《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报至教育部门。

第五章 资金监管

第十四条学校每年按要求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学校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21年9月起执行。原《合肥师范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校科〔2013〕1号) 等相关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