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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师范学院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来源:研究生处(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编辑:戴昶春 核稿:汪亚萍 终审:胡玉娟 时间:2021-11-22  浏览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精神,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 规定和《安徽省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安徽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皖财教〔2019〕914号) 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发放对象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对象为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非定向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三条凡享受国家助学金的研究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 我校在籍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二) 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道德品质优良,遵守校规校纪;

(三) 勤奋学习,努力掌握专业知识,有学术发展潜力;

(四)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和违法违纪行为。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发助学金:

(一) 未按时足额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的研究生,助学金暂停发放,从缴清费用的次月起发放;

(二) 对在课程学习期间未按规定程序请假而离校, 时间超过一个月的研究生,离校期间停发助学金,返校后视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发放;

(三) 已办理休学手续的研究生, 自休学次月停发助学金,复学后次月恢复发放;

(四) 已办理退学手续的研究生, 自退学手续办理完成的次月停发助学金;

(五) 对延期答辩的研究生, 自标准学制截止月起停发助学金;

(六) 无故旷课,停发助学金;

(七) 对受到留校察看纪律处分的研究生,从处分决定正式生效之月起停发助学金;解除处分从解除处分决定正式生效次月起发放助学金。停发的国家助学金不再补发。

第四章 发放标准

第五条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设立。

第五章 助学金的发放

第六条每学年按10个月计,硕士研究生每生每月600元。除新生入学时须审核学籍外, 由财务处按月进行发放。

第六章 附则

第七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评审和发放应严格执行国家、地方及学校相关规定,杜绝弄虚作假。学校对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八条本办法自2021年9月起施行。原《合肥师范学院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校研〔2014〕8号) 等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第九条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