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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师范学院研究生“三助”实施细则

来源:      编辑:研究生处 核稿: 终审:胡玉娟 时间:2021-11-22  浏览量:

为落实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精神,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担任助研、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工作的意见》(教研〔2014〕6号)文件精神,制定《合肥师范学院研究生“三助”实施细则》。

研究生兼任管理助理工作实施细则

管理助理工作是学校总体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应该加以重视,及时落实各项管理措施。为规范此项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一、申请

第一条各学院及各职能部门向研究生处申请设置管理助理工作岗位,并由研究生处统一发布管理助理岗位。

第二条研究生向设岗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合肥师范学院研究生助管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录用

第三条各部门对研究生进行面试后,将拟录用的名单征求各有关学院的意见,经同意后即与申请人签订录用合同。

第四条各部门将正式录用名单报送研究生处备案。

第五条申请与录用工作每学期开学进行, 由用人部门和二级学院提交用人名额至研究生处,由研究生处组织学生申报。聘用期原则上为该学期在校时间,具体由各单位自定。根据工作情况需要续聘者,其办法相同。

三、酬金

第六条被录用为管理助理的研究生每周应完成设岗单位要求工作量,设岗单位应按照《合肥师范学院劳务费发放管理规定》依法合规发放酬劳。

第七条聘用酬金由设岗单位发放。

四、考核

第八条聘用部门可根据提供工作岗位的具体性质,对管理助理制订相应的考核办法。

五、其他

第九条研究生管理助理是学校有关部门聘用的工作人员,应对他们加强管理,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六、附则

第十条本办法自2021年9月起施行。原《合肥师范学院研究生“三助”实施细则(试行)》(校政〔2012〕49号) 等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本细则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研究生兼任科研助理工作实施细则

研究生科研助理是学校科研工作的一支重要队伍,各学院应对担任科研助理的研究生加强管理,并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努力提升学生的科研能力和素养。为规范此项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一、申请

第一条研究生在获得导师同意后,可随时申请担任科研助理。除特殊情况外,研究生应申请并担任导师的科研助理。如申请其它教师的科研助理,则应先得到导师的同意。研究生向设岗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合肥师范学院研究生助研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录用

第二条各学院可根据学习成绩和科研能力录用研究生担任科研助理。

第三条各学院根据导师对研究生的要求及表现,可以随时增设研究生的科研助理名额,并向研究生处备案。

第四条一般情况下,科研助理的聘用期为一年,期满后可以续聘。

第五条由提供科研助理的导师安排被录用研究生的科研工作,包括实验、采购、设计、设备维护、调试等。

三、续聘

第六条各学院须对担任科研助理的研究生工作进行考核,并根据导师意见予以续聘或解聘。

四、酬金

第七条被录用为科研助理的研究生应承担相应工作量。研究生每月酬金由导师或课题组自定,硕士生不超过500元/月,均从导师或课题组课题经费中支出。

五、其他

第八条各学院可提供科研助理的数额是办学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各学院应积极组织教师提供科研助理岗位。

六、附则

第九条本办法自2021年9月起施行。原《合肥师范学院研究生“三助”实施细则(试行)》(校政〔2012〕49号) 等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第十条本细则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研究生兼任教学助理工作实施细则

研究生教学助理是学校教学工作、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确保良好的教学秩序,各学院应对该项工作加强管理。学校为规范此项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一、申请

第一条研究生可以在所属学院申请担任本学期的教学助理,填写《合肥师范学院研究生助教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二条研究生提交担任教学助理的申请, 由导师签署意见后,即呈交所在学院主管研究生工作的负责人。

二、录用

第三条各学院根据研究生本人申请及本单位教学需要、教学任务,择优录用下学期的教学助理,并将录用名单报送研究生处备案。

第四条各学院在新学期开学后一月内讨论决定本学期教学助理名单,应优先录用考核优秀者,优先录用家庭困难的学生,优先录用自筹经费的研究生。

第五条研究生被录用为教学助理后需与聘用的学院签订合同。合同一式三份:一份留所在学院,一份归研究生本人,一份留研究生处备份。此项工作由各学院办理。

第六条聘用研究生兼教学助理,可以每学期聘用一次,也可以每学年聘用一次, 由各学院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七条各学院录用的教学助理应担任实质性的教学工作,如课程辅导、答疑、课堂讨论、批改作业、习题和实验课(如实验、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 等教学辅导工作。在开学前,各学院可自行制订相应的上岗试教等措施。

三、续聘

第八条聘用合同到期,学校须对担任教学助理的研究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是结算教学助理酬金和是否继续聘用的依据。

四、酬金

第九条被录用为教学助理的研究生酬劳按照学生勤工助学标准发放。聘用酬金由设岗单位或个人支付。

五、考核

第十条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能否准时参加上岗培训并按时上岗;

(二)在助教工作岗位上,能否履行合同,完成合同规定的任务,在工作中能否为人师表;工作作风是否正派;工作是否认真负责;能否将理论知识与实际工作相结合,达到较好的教学效果;

(三)在工作中,能否做到教书育人,关心学生。

第十一条考核方法

(一) 坚持谁使用、谁负责考核的原则, 由使用单位组织专人听取学生和专业老师的意见,主讲教师写出工作评价,导师检查兼任教学助理研究生的本学期成绩和论文进展情况;

(二) 兼任教学助理的研究生本人应认真进行自我考核,写好小结;

(三) 各学院指定有关同志根据所签合同,核对教学助理工作量,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考核标准

(一) 合格:履行合同,能完成助教工作任务的研究生,可领取研究生兼任助教全部酬金,在下学期助教工作聘任中可继续聘用;

(二) 不合格:工作不负责,不履行合同,敷衍塞责,玩忽职守,对培养学生有不良影响者,追究其责任,建议以校纪论处,并酌情少发或不发酬金。

六、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21年9月起施行。原《合肥师范学院研究生“三助”实施细则(试行)》(校政〔2012〕49号) 等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本细则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